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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以来,我盟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全面开展。 我盟境内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非营利组织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要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工作人员、合同制职工和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费率参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别划分范围,即一类行业执行费率是0.5%,其他行业执行费率均是1%;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兴安盟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截至目前,已参保2589人,占应参保人数(6466人)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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